特殊人才的研究是人才学者尚未涉足的领域,特殊人才人数不多,但他们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的作用为其他人才所无法替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尽快制定出特殊人才的政策法规正成为当务之急。
如何界定特殊人才
制定特殊人才的政策,发挥特殊人才的作用,先要从研究特殊人才的概念界定人手。
对于特殊人才的概念,国内外尚无明确界定,人们往往视其为残障人才、突出贡献的人才和杰出人才等。
而海峡两岸特殊人才研究会,则把特殊人才定义为超常人才和残障人才。另外,一些文件或讲话中的“对特殊人才给予特殊待遇”的说法有时也被当作人才科学研究中的概念。但这些界定和说法,都没有揭示特殊人才的科学内涵。
如何界定特殊人才的概念呢? 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套用著名人才学家王通讯的人才定义。王通讯先生指出“人才就是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于是,将特殊人才定义为“具有特殊素质或能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特殊荫献的人。”
另外一种界定方法笔者认为比较科学明确。它抛开从 “人”出发进行定义的方法,直接进入“人才”层面,将特殊人才作为人才的组成部分进行界定。依此特殊人才的概念是:
“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知识、特殊技能、特殊技艺、特殊经历和特殊贡献的人才。”
这样界定的特殊人才,自然就不包括拔尖人才、杰出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这一概念里,特殊知识、特殊技能、特殊技艺、特殊经历的指向比较明确,可引导制定正确的政策法规。其中,特殊人才的特殊贡献,不是泛指重大贡献,而是确指由特殊人才运用其特殊知识或特殊技能、特殊技艺与特殊经历所作的区别于其他人才的贡献。
十分有必要制定特殊人才政策法规
在我国,作为特殊知识存活载体的特殊人才消失、特殊知识殆于失传的事情屡屡发生。
女书,作为一个特殊知识,由江永县女书传人口口相授、相传。据《三湘都市报》报道,江永县最后一个女书传人阳焕宜以98岁高龄于2004年9月20日去世,世界上再无女书自然传人。
从现存资料看,特殊人才主要散布在民间,特殊知识、特殊技艺常常具有神秘性,并且是秘而不宣的,而民间又存在“传男不传女”,“不传外姓”等“祖规”说法,这往往使得人去技亡。《哈佛女孩刘亦婷》一书中便写有民间一位中医治乳腺癌的绝妙药方失传的事情。
尽管自身原因是导致特殊人才的特殊知识、特殊技艺失传的一个原因,但政策原因却是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有的是政策不到位,造成其后继无人,有的是政策限制,限制其发挥作用和传承。以民间中医药特殊人才为例,他们就受到某些政策法规的限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国宝,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化的伟大贡献,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繁衍生息发挥了巨大作用。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就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宝库”。“发展传统医药”还写进了我国《宪法》。在民间中医药人才中,不乏身怀绝技之人,但由于政策的原因,他们没能得到社会承认,而成为潜人才。陈永杰、贾谦二先生在《重建中医药重大战略地位为l3亿人民健康造福》(上)指出:“《执业医师法》规定,需有4年以上医学院校学历方能参加资格考试,且考试内容近一半是西医。这使得那些虽有医术,但只是学徒出身、未受过正规西医教育的民间中医拿不到行医资格。传承千年的坐堂医师制和中医师个人行医,非常方便就医。但现行医疗制度不予承认,全国已停止批准新设个人医师门诊。临床自制中药是中医师的一项基本技能,民间秘方均是自制药。但现行制度严格限制使用自制配药,否则,将以非法制售药物之名受到制裁。
另外,中医药教育、科研、价格、评审等制度,许多方面实际上都是在歧视、扭曲和限制中医药。”
但是也有特殊人才因政府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而传承有继,发扬光大。
在西藏和青海民间流传的世界最长史诗《格萨尔王传》的说唱艺术,是一种特殊技艺、而作为说唱《格萨尔王传》的民间艺人,自然是不可多得的特殊人才。据研究者推算,说唱艺人出现的时间应早于14世纪.据杨恩洪教授统计1980年能够说唱《格萨尔》的藏族艺人有150人左右。虽有优秀的艺人相继去世,但也有年轻的说唱艺人不断出现。为了使这种说唱艺术避免失传,西藏和青海的党委、政府实施对《格萨尔》说唱艺人的抢救、保护、扶植、传承政策措施,专门成立了《格萨尔》抢救办,并投入资金,组织专门的班子录音录像,整理出版民间艺人说唱的《格萨尔王传》。
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政策法规,必能使特殊人才施展才能并做出特殊贡献,反之,特殊人才将被埋没,特殊知识、特殊技能、特殊技艺湮没于世,损失无可弥补。制定特殊人才政策法规很有必要。
如何制定特殊人才的政策法规
出台特殊人才的政策法规,要从急需之处人手,走先清理、后制定之路。当务之急是立即清理埋没、歧视、扭曲和限制特殊人才的政策法规或相关条文,让特殊人才尽快从不正确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解放出来。然后再在周密调查、反复研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起草政策法规草案,建立起全面、系统、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
特殊人才的政策法规不同于其他人才的政策法规。特殊人才具有的藏于民间、群体小、失传后很难再创的特点,决定了其政策法规框架有如下基点:一是抢救、保护,二是扶植、传承,三是发挥特殊作用,激励其做出特殊贡献。这是特殊人才政策法规的核心。依此基点,还须分类研究,制定各类特殊人才的政策法规,建立特殊人才的政策法规体系。如对于有特殊经历的特殊人才,不可能传承,但可以用现代化的手段记录他们的特殊经历,以便在特殊人才去世之后,仍能用这种特殊人才的经历资源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继续发挥作用。
鉴于特殊人才的特殊性,制定特殊人才政策法规,还要从研究特殊人才的特殊规律入手,研究探索特殊人才的特殊的成才规律、特殊评价标准和特殊的使用机制。非如此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行之有效的特殊人才的政策来。完成这个任务,不仅要有政策法规理论研究者、法学专家参加,而且要有人才学专家、民俗学专家、民族学专家、社会学家等多学科专家参与。
(作者单位:湖南省科协)
(原载《中国人才》2005.1.)
附: 《特殊人才的界定与政策构架》写作缘起
2004年6月,我参加在贵阳召开的“首届西部人才论坛”。会议期间,上海市人事局人才所所长沈荣华先生将一个国家课题的子课题交给湖南,是涉及“特殊人才政策”的。我问他是否考虑过特殊人才的界定问题,他说,没考虑。我说,我来研究。
后来,在湖南一次讨论这个子课题时,我即席发言,谈了关于特殊人才的界定与政策构架。过了好久,抽暇把当时的发言提纲整理成文。全文发表在《中国人才》2005年第1期上。此后,本文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才理论暨非公有企业人才研讨会上交流,荣获优秀论文一等奖。
(原载《中国人才》2005第1期,《组织人事报》 2006年3月21日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