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08-27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1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个人简历
1978.09——1982.09,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2.09——1985.01,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5.01——1988.0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助理审判员; 1988.09——1993.0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副处级)(其间:1991.11—1992.08 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锻炼;1992.08—1993.08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锻炼); 1993.08——1995.0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正处级); 1995.02——1999.0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1999.06——2002.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 2002.12——2004.0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2001.10—2003.01 挂职任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5——2005.0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党组书记(其间:1999.09—2004.06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攻读法学博士)[1]; 2005.02——2007.1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7.1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