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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众,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湖南宁远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
1972.03——1972.12,湖南省岳阳市国营君山农场六分场五队插队知青;
1972.12——1978.0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农场总场团委专干、党委办秘书;
1978.03——1982.01,湖南师范学院(现湖南师大)政治系学习、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1982.01——1984.12,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专业学习(中央党校范若愚教授研究生);
1984.12——1985.04,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教师;
1985.04——1985.09,中共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西北巡视员小组成员;
1985.09——1987.03,中共湖南省长沙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1987.03——1991.12,中共湖南省长沙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1991.12——1993.06,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
1993.06——1994.09,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市委组织部长;
1994.09——1996.11,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兼市委党校第一校长;
1996.11——1997.03,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1997.03——1999.08,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1999.08——2000.01,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00.01——2001.06,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1.06——2002.01,江西省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01——2004.05,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4.05——2006.11,江西省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6.11——2008.01,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九江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1];
2008.01——2008.11,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中共九江市委书记[2];